宏某与某公司A签订了一份巨额借款合同,借款金额达到三个亿,但是宏某并无实力履行该三个亿的借款合同。公司A为了能拿到借款三个亿,偷偷送给了宏某(某投资公司老总)二十万元,后来发现宏某及其公司根本无力履行三个亿的借款合同。公司A报警,警方以涉嫌合同诈骗逮捕了。律师认为,宏某与他人签订根本无法履行的借款合同,有欺骗性质,但欺骗不等于诈骗,诈骗必须要有非法占有的目的,宏某并无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至于公司A送给宏某的二十万元,与借款合同无关,是公司A主动送出的。宏某也没有索取任何好处,即使索取好处了,也不能以合同诈骗论。宏某主动退还了二十万元。至于宏某为什么要签订 一个无法履行的合同,宏某说了多种版本的原因,均不可信,但是并不能以此借款合同来定罪。宏某无罪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