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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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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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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某公司诉宁海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11-05-10|人阅读

【案情摘要】:原告上海某公司诉被告宁海某公司为“买卖合同”一案,本人接受原告上海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经过事先和当事人充分沟通案情,提供详细的证据。

【代理观点】:1、双方的买卖合同主体适格、意思表示真实,具有法律约束力。2、被告未及时支付货款的行为构成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3、被告提出质量瑕疵的抗辩不成立。

【判决主旨】:鉴于本案证据充分,调解结案。被告方同意分两期全额支付货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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