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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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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主办律师

原告朱某诉被告邵某为“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合同纠纷2011-05-10|人阅读

【案情摘要】:原告朱某诉被告邵某、房产中介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诉请:1、解除原被告间的房屋买卖合同;2、双倍返还定金;3、赔偿房屋差价损失几十万元。本人接受被告邵某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意见】:

一、原告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本案的房屋买卖合同是无效的合同,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解除问题。

二、原告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依法不能成立,应予驳回。1定金合同是实践合同,需要定金的实际交付。定金如未实际交付的,在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债务或者不订立主合同时,不能适用定金罚则。2主合同必须有效。这是由定金合同的从属性所决定的。如果主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的,即便当事人已有交付和收受定金的事实,也不能适用定金罚则。

三、原告的第三项诉讼请求依法不成成立,应予驳回。无效的合同不存在违约问题,即使有法律后果,也是缔约过失责任的问题。原告主张违约损害赔偿不符合法律规定。

【判决主旨】:本案历经五次开庭,法院支持了被告律师的大部分答辩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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