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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四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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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宁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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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新乡某电源有限公司诉宁海某公司“买卖合同”一案

合同纠纷2011-05-10|人阅读

【案情摘要】:河南新乡某电源有限公司诉宁海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人接受河南新乡某电源公司的委托,担任其诉讼代理人。

【代理意见】:1、双方的买卖合同依法有效;2、被告未按清帐协议的约定履行付款义务构成违约;3、被告抗辩的质量瑕疵无证据证实。4、本案基本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告应履行付款义务。

【判决主旨】:经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同意分两期履行付款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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