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被告人2010年10月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八个月。2011年4月20曰因犯信用卡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2018年4月6曰19时许,被告人驾驶一辆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某某公司门口,以借钱使用为由,并用一枚假戒指作为抵押,诈骗被害人的现金4800元。2018年 5月8曰17时许,被告人驾驶小轿车去到广州市花都区某某科技园门口,以借打电话为由,诈骗被害人的OPPOR15手机1台(经鉴定,价值2564元)。现被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律师观点:
小汽车是被告从租赁公司租来的,被告人不是小汽车的所有权人,租赁公司并不知道被告人租赁汽车是用来犯罪的,本案涉及的金额较小,而小汽车价值三十多万,如予以没收,将与被告人的罪责刑不相适应,故小汽车不应当作为犯罪工具予以收缴。被告人尽管有犯罪前科,但间隔时间较长,犯的也是轻罪,现被告人认罪态度很好,家里有两个小孩需要抚养,恳请法院从轻判处。
法院判决:
小汽车不予处理,被告虽不构成累犯,但有犯罪前科,涉及诈骗次数为2次,也未退赔退赃,结合被告人的认罪态度,故判处有期徒刑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