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 2015)佛顺法刑初字第7 8 1号
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辩护人张晓倦,广东安国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刑诉[2015] 55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 0 1 5年2月2 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殷黄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张晓倦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 0 1 4年8月下旬,被告人*向一男子购买了一个存储有淫秽视频的硬盘,并在佛山市顺德区北浯镇林头市场门口摆设摊档,利用电脑、读卡器等工具将淫秽视频复制到他人的手机储存卡,每个淫秽视频收取人民币1元至3元不等的费用。2 0 1 4年1 1月1 3日2 0时许,被告人*在上述摊档为李光林复制淫秽视频,交易完成时被民警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组装电脑一套、读卡器两个、淫秽视频目录册子两本、现金人民币1 5元等。
经鉴定,现场缴获的电脑主机内有5 07 8个视频,其中4 5 4 8个视频具有具体描绘性交、性器官等露骨宣扬淫秽色情形象的内容,属于淫秽色情视频。
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的供述及对涉案现场、非法所得的指认笔录;证人李光林的证言及对被告人*的辨认笔录;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现场勘查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清单;被告人*的户籍证明。
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对被告人*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泫》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无异议。
被告人*的辩护人提出如下辩护意见:1.查获的淫秽视频中没有进行复制牟利的部分,应认定为犯罪未遂;2.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好;3.被告人是初犯,偶犯,从中谋取的利益较小。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复制淫秽物品,其行为已构成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辩护人提出的第1点辩护意见,被告人*供述称其电脑中储存的淫秽视频是为了通过贩卖复制方式牟取利益而向他人购买的,应计入复制淫秽物品的数量,且最终其是否获利不影响犯罪既遂的认定,故对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提出的2、3点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纳。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的罪责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扣押的非法所得款及作案工具应予以没收并上缴国库。综上,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笫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犯复制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 0 1 4年1 1月1 3日起至2 0 1 5年6月1 2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
二、对暂扣于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北浯派出所的非法所得人民币1 5元及作案工具组装电脑一套、读卡器两个予以没收,由佛山市顺德区公安局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孙庆煌
二O一五年三月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 记 员 胡大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