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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峰春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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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苏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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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机关撤销对当事人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指控

刑事辩护2019-05-05|人阅读

在中国,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情节严重的行为处三年以下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本案当事人入职某公司,仅仅履行自身的工作职责,并无参与公司其他违法行为,却被以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拘留,最终郭峰春律师通过对案件的仔细分析和取证,成功让公安机关撤案,下面请本案的负责律师郭峰春律师,来回顾一下本案的经过。

【基本案情】

案由: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

犯罪嫌疑人:陈某,男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峰春,江苏渟泓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情概述:

犯罪嫌疑人陈某,于2016年7月入职涉案某公司,该公司现在在职人员60多人,陈某负责该公司路由器基础软件的技术支持和客服工作,并担任客服组组长,2018年9月14日,陈某在该公司正常上班,在当地公安机关民警到陈某公司去调查询问时,被问话,之后被民警带走。后陈某请求取保候审,上诉公安机关撤案。

【裁定结果】

公安机关最终认为:

陈某作为公司一名普通职员,实际上也没有参与也不可能参与公司讨论、决策涉及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的会议,对公司具体运作经营模式不知情,即在客观上没有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的行为,这就在客观层面否定了陈某工作的违法性,陈某只是正常的职务工作,而不涉及犯罪,客观上行为都不构成犯罪,主观上没有犯罪故意了,在主客观上就否定了陈某构成犯罪。

本案中,陈某从事的某公司,为获取大数据,侵入了某公司计算机系统并获取相关保密的数据,在整个行为过程中,作为该科技公司员工的陈某,系接受单位的指派,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做路由器基础软件技术支持工作,属于履行个人职责的行为,其本身并无犯罪故意。

因此,公安机关主要侦查单位直接负责人更为适宜,不宜扩大打击面将普通技术员也纳入犯罪嫌疑人范围,嫌疑人陈某的角色仅仅就是公司一名普通技术员,其不知情的所作所为或者受指派完成的,根据刑法单位犯罪的定义及定罪量刑规定,陈某也不构成犯罪。

从违法所得的认定层面分析,对违法所得的认定应当注意区分合法业务和非法业务的经济收入,不能把合法收入计算在非法所得当中。陈某负责路由器基础软件技术支持和客服工作所获取的利益属于正当收入,其并没有参与涉案公司利益分配,嫌疑人的获利均是基于正常的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存在违法获利所得的情况。

综上,公安机关最终撤案,撤销对陈某的犯罪指控。

【律师解析】

郭峰春律师解析:

1、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什么?

本案犯罪嫌疑人陈某是否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其是否对其公司犯罪知情并参与?

2、本案最大的难点是什么?

本案的难点在于,作为公司员工,在公司单位犯罪的前提下,陈某作为该公司员工是否也一定构成犯罪,陈某的工作内容性质是合法的职务行为还是与单位犯罪相关的犯罪行为,自然人犯罪和单位犯罪的区别是什么。

在本案中坚持犯罪嫌疑人陈某无罪,主要原因有以下三点

1、从犯罪主客观层面上来看,陈某的行为都不具备构成犯罪的条件;主观上陈某对公司的获利环节一概不清楚,也没有参与公司的非法讨论获取数据的会议,他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履行自己工作内容;客观上他也没有实施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因而在主客观上可以否定陈某构成犯罪。

2、在自然人和单位犯罪的认定上,本案属于单位犯罪,而非自然人犯罪。陈某偶在其职责范围之内做路由器基础软件技术支持工作,属于履行个人职责的行为,其本身并无犯罪故意。在单位实施上述行为过程中,接受委派的陈某并未获取数据,也未取得违法所得,在单位内部员工分工不同的情况下,司法机关如何对不同的自然人认定数据数量和违法所得也将面临困难和争议。

3、陈某并没有参与涉案公司利益分配,嫌疑人的获利均是基于正常的工作所应得的劳动报酬,不存在违法获利所得的情况。

【本案结语】

本案中,郭峰春律师基于上述刑事理论加案件事实以及证据的不充分,使得成功对犯罪嫌疑人赵某取保候审,并最终促使公安机关撤案,撤销对陈某的犯罪指控。公安机关决定对陈某取保候审并最终撤案,不仅是对律师辩护工作的肯定,亦免除了犯罪嫌疑人陈某的牢狱之灾,若遇此类无妄之灾,请找江苏郭峰春律师来寻求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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