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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小琴律师
吴小琴律师
广东-广州
合伙人律师

广州刑事辩护:妨害公务之“轻判”

刑事辩护2018-03-15|人阅读

广州刑事辩护:妨害公务之“轻判

案由:涉嫌妨害公务

承办律师:吴小琴律师

承办部门: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辩护效果:有期徒刑6个月 (70多人围攻派出所,并造成两名警察轻微伤)

附:辩护词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邵**之子邵**的委托,指派吴小琴律师担任被告人邵**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本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邵**,查阅卷宗材料,参加庭审,对本案的事实有较清楚的了解,现就本案提出如下辩护意见:

一 辩护人对起诉书(越检公刑诉【2011738号)指控被告人邵**“妨害公务罪”之定性没有异议

二 关于本案背景

()本案关联事实

201141310:30,被告人邵**在海珠广场地铁口驾驶残疾人摩托车在等乘客,被某交警处以罚金50元,并开具罚单(见正卷二:P6);

201141311:00,被告人邵**行至一德路天主教堂门口,六名交警将该车扣押,同时将当天10:30开具的50元现金罚单拿走。车被扣押了,而现金罚单一直未返还被告人(见正卷二:P7);

20115138:30,被告人邵**在沿江路解放桥之桥底等红绿灯时,其驾驶的残疾人摩托车又被交警扣押(见正卷二:P7P8);

2011513以后,被告人邵**在一德路从事搬运工作,以解决生计(见正卷二:P7P8);

2011526(即案发当日),被告人邵**在万菱广场玩,看到2011413日扣押被告人残疾人摩托车及没收现金罚单的其中两名交警,而与交警发生了纠缠。

(二)被告人**基本情况

被告人**出生于19550106日,现已年近花甲,且疾病缠身,患有支气管炎,高血压等疾病;

被告人**家境贫寒,大半辈子在新疆以务农为生,含辛茹苦将三个孩子抚养成人,其中还有两个孩子上了大学:长女邵**毕业于“塔里木大学”;长子邵**毕业于“中央司法警官学院”;原本就贫困的家庭,孩子读大学时家庭背负了沉重的债务。

为了尽快还清债务,被告人**本应该在家里安度晚年,却要不远千里从新疆来到沿海城市广州谋生。

被告人**有从轻处罚的法定情节

被告人**在被派出所及看守所接受讯问时,口供一致并积极主动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工作。

辩护人在会见被告人邵**时,其对于本人所犯下的违法犯罪行为表示了深深的后悔;在今天的法庭上,从被告人邵**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就可看出其已经对自己的犯罪行为有了正确的认识,并已经有了诚恳的认罪和悔罪态度。

《刑法修正案(八)》第八条规定“在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中

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关于时间效力问题的解释》【法释〔20119号】第四条规定“2011430日以前犯罪,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适用修正后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应当对被告人邵**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有多种从轻、减轻处罚的酌定情节

(一)被告人主观恶性及社会危害性较小

迫于生计,被告人邵**才从遥远的新疆来到沿海城市广州谋生;因为没有其他谋生技能,只能靠驾驶“残疾人摩托车”为生。

案发当天,被告人邵**只是要求交警返还现金罚单,进而与交警纠缠。

可见,其妨害公务的主观恶性小,社会危害性较小。

(二)被告人邵**系初犯、偶犯

经庭审调查,被告人邵**无犯罪记录,此次犯罪系初犯;

2011526(即案发当日),被告人在万菱广场玩,突然看到2011413日扣押被告人残疾人摩托车及没收现金罚单的其中两名交警。

于是,被告人上前询问该两名交警“为什么扣住我的现金罚单不

给我?”而要求返还现金罚单并发生纠缠行为。可见,被告人邵**无事先预谋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故意,属于偶犯。  

(三)被告人邵**表现一贯良好

被告人邵**户籍所在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额敏县出具的无犯罪记录之“证明”,可确认被告人邵**无不良记录及犯罪前科,表现一贯良好。

五 本案带给我们的思考

(一)本案“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是引起本案冲突的重要原因

只要在海珠广场地铁口及一德路,十三行一带经过,我们就知道,该范围内存在大量的非法营运的残疾人摩托车,不管是过去,还是案发当时,或者是现在。

而本案所涉的“执法”或者查扣本案被告人残疾人摩托车的“执法”,均是选择性执法,而其中原因不言自明。

本案“执法人员”选择性执法,违反公平公正原则,是引起本案冲突的重要原因。

(二)本案“执法人员”殴打相对人,执法违法,是引起本案冲突的主要原因

如上所述,本案被告人因多次被其驾驶的残疾人摩托车多次被“扣押”,自己多次被“摁倒在地,强制拖车”。

“执法人员”多次殴打相对人(即被告人邵**),执法违法,是引起本案冲突的主要原因。

综上所述,被告人邵**系初犯,偶犯,社会危害性较小,认罪态度良好,恳请贵院对被告人邵**从轻判处,给其一次重返家庭,回归社会的机会。

以上意见,敬请合议庭采纳!

广东法制盛邦律师事务所

辩护人:吴小琴

二○一一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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