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郫都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
四川仁卓律师事务所 刘倬律师、周阳律师
【案件背景】
邓某为海霸王市场经营者,曹某长期在邓某处进购货物,但一直拖欠邓某货款2万元未支付,经邓某多次催收均无果。故邓某委托我方代理此项买卖合同纠纷的货款催收工作。
【代理工作】
接到委托后,本律师梳理案件材料,与委托人沟通了解所有案件情况,积极联系被告催促付款,并到法院递交立案材料,与承办法官沟通案情,并参加庭审,维护我方当事人的权益。
【裁判结果】
人民法院于2019年12月开庭审理本案,判决被告曹某支付货款及利息,本案结案。
【律师点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规定: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本案中,邓某原告于2017年起与被告曹某建立合作关系,为被告曹某提供速冻食品等货物,虽没有合同,但已经构成事实买卖合同关系,被告曹某应当履行支付货款的义务,被告曹某拒不支付剩余货款的行为构成违约,本律师从此点出发,着力于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最终委托人邓某及时拿到了应得的货款。
案件文号:(2019)川0124民初6844号《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