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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苏明律师
张苏明律师
安徽-芜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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藏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不起诉

刑事辩护2013-05-30|人阅读

藏某某因涉嫌串通投标罪被不起诉

张苏明

历时2年多的串通投标案件,近日终于落下尘埃。

被不起诉人藏某某系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的执行经理,因涉嫌串通投标罪,于2011425被芜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13日经芜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当日由芜湖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1131日,芜湖市某某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委托芜湖市政府招标采购第二代理办处理招标“芜湖市某某服务区项目建设、安装”工程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招标内容是芜湖市某某服务区项目地块内的双层地下室,A-1楼、A-2楼等楼层的建筑、安装工程,投标人需提交投标保证金人民币80万元和投标诚信保证金500万元,共计580万元整。

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营销科科长看到招标公告后,即向公司经理作了汇报,经理决定以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的名义参与该工程的投标,并安排相关人员制作标书。为了提高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的中标率,经理决定另找几家具有投标资格的公司串通投标,整个招标工作由经理总负责,经理安排他人负责联系参与串通投标的单位,并落实串通投标的具体事务。会后他们联系到了中建某局、中建某局三公司、某某集团这三家具有竞标资格的公司,得到了他们的同意,配合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对“芜湖市某某服务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进行串通投标。然后由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负责代为制作上述三家公司的相关商务标和技术标的证书,并垫付四家公司投标所需的580万元投标保证金和投标诚信金。上述三家公司负责提供各自标书中综合部分的相关资料和公司、法人印章。藏某某在有关人员的领导下经办一些具体工作。

2011322上午,在芜湖市某某招标采购处,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在中建某局、中建某局三公司、某某集团的配合下参加招标会,并最终成为“芜湖市某某服务区建筑安装工程项目”首选中标人,损害了招标人和其他投标人的利益。20114月,中建某局某某分公司串通投标的行为被公安机关依法查处,该公司因此未能在此次招标中中标。

当事人聘请我们后,我们积极与公安、检察院进行联系,并依法会见当事人。

本案由芜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藏某某涉嫌串通投标罪移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芜湖市人民检察院于2011519日交某某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我们正式递交了《法律意见书》,建议对三被告人作出不起诉决定。

2011624日藏某某被变更为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近日,检察机关认为,藏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因未能实际中标即案发,系犯罪未遂。藏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且未造成严重后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藏某某不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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