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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颖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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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中院 ( 2 02 0 )京01民终67xx号

劳动争议2021-09-26|人阅读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2 02 0 )京01民终67xx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原告):李某某,男,满族,住北京市西城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某 北京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被告):某某科技有限 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某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颖,北京市中淇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李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2 02 0 )京0108民初91xx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0年10月1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李某某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李某某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 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李某某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

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李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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