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苑海森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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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四平
主办律师

律师为土地流转纠纷上诉人的代理意见

其他2014-07-01|人阅读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本代理意见中当事人的姓名为化名,该案为本代理人代理的二审上诉案件,二审人民法院经过审理,将该案发回重审。

律师为上诉人林的代理意见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上诉人林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诉讼。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针对本案的争议焦点,结合法律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本案上诉人林与被上诉人小海之间不存在土地流转关系。

1、红旗街桑树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村委会)与本案被上诉人小海不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

首先、被上诉人出具的2000年6月20日借据只能证明其与村委会之间存在债权债务关系,2003年1月23日“收据存根”复印件是村委会进行内部财务处理转账的凭证,该两份证据均不能证明村委会与本案被上诉人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只能证明双方之间债务转让关系。卢兴仁不是发包人村委会工作人员和管理者,其个人出具的《关于三权转让过程的说明》与本案之间不具有合法性、关联性,更没有真实性。因此,原审人民法院认定被上诉人与村委会存在土地承包关系,明显是认定事实错误。

其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五条规定:“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同时,村委会根据双辽市政府统一文件规定,对其所有的机动地对外发包不是本案标的一块地,而且依据文件规定:“凡得到承包权人都必须与该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该村委会对外发包的机动地,全部都签订了承包合同,被上诉人根本就没有从村委会承包机动土地、也没有签订任何承包合同,原审判决认定村委会与本案被上诉人形成了土地承包合同关系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根据。

2、村委会与本案上诉人林之间存在土地承包合同关系。2003年1月,村委会根据双辽市委、市政府的指示将本村的机动地对外发包,大林公开竞价对本案标的地块获得承包权,村委会于2003年4月2日与林签订了“土地租赁机动地承包合同书”,并由桑树村“三权转让”领导小组成员签字。此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禁止性规定,现已履行合同十年之久,双方的土地承包合同合法有效,依法应得到保护。

3、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不存在土地承包流转关系。首先,村委会根本没有将该案标的土地发包给小海,被上诉人小海也从来没有接收土地,也没有(更无从)与上诉人林之间签订或者建立土地转包流转关系。其次,大林小海20000元钱,是遵照村委会的指示,代为村委会履行偿还欠款义务,是债务转让关系,双方之间根本不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另外,小海主张与林之间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与常理不符。

二、本案被上诉人小海主张增加承包费的请求不应得到法律支持。

支持增加承包费请求的前提是小海林之间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现在庭审已查明,双方之间根本就不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更谈不上显失公平问题,也就是说小海无权起诉大林。退一步讲,即使存在土地经营权流转关系,2005年法律及国家的政策一直没有变,也不存在情势变更情况,人民法院也不能支持其增加承包费的请求。

三、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庭审查明,本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不存在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关系,被上诉人无权起诉上诉人,人民法院应依法裁定驳回被上诉人对上诉人的起诉。

以上代理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代理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2013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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