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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忠律师
徐永忠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侯某故意伤害案

其他2009-04-16|人阅读
【问题提示】 主犯还是从犯? 【案情】 公诉机关:某某检察院 被告人:侯某、罗某 2008年4月初的一天,因被害人戚某(93年3月12日生)在被告的暂住处外要喊人打被告等人,被害人被被告人罗某拉进屋内,被告人侯某、罗某等人随即用木方、砖头、酒瓶等物殴打被害人戚某头部等处致其死亡。2008年4月11日被害人的尸体被发现。经鉴定:戚某被人用钝器打击头部致脑挫伤及创伤性休克死亡。 【审判】 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侯某、罗某等人因琐事故意伤害他人身体并致人死亡,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侯某、罗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均无异议,但都认为自己是从犯。 被告人侯某的辩护人辩称,侯某当时喝了点酒就睡觉了,迷糊中听到被害人要找人砍杀他们(受害人经常找被告人侯某的麻烦),是被告人先挑起的事端。并且,是被告人罗某先打被害人一阵之后,侯某才打的。侯某殴打被害人之后,被害人还能跟其说话,并未致使被害人发生严重后果。在侯某离开之后,其他人继续殴打被害人,即侯某离开后极有可能是其他人殴打受害人而致其死亡。此外,侯某认罪态度较好,其反复强调很后悔,愿意尽自己所有来赔偿受害人的亲人,有悔罪变现。 法院审理认为,从两被告人实施的伤害行为及被害人的死亡原因来看,两被告人的作用地位相当,不分主从,均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 【律所评析】 在共同犯罪中,在无法查明是谁的伤害行为致其伤害、死亡的情况下,以同等责任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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