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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永忠律师
徐永忠律师
贵州-贵阳
主办律师

袁某与张某等遗产继承纠纷案

其他2009-04-16|人阅读
2005年4月6日,张某因病逝世。安葬完毕后,经各继承人于2005年4月24日签订了《遗产分配协议》,对遗产进行协商。其遗产包括:县烟草公司住房一套、工资存款28000元,借给原告张A的借款2500元,张某在贵阳某医院的医疗赔偿款30000元,张某个人存款32000元。 被告袁某(女)与死者张某系夫妻关系,原告张A(女)、张B(女)、张C(女)系张某的女儿,黄某(男)系张某的继子,张D(男)、饶某(女)系张某的养父母。 原告诉称,被告袁某在协议签订后,未告知任何继承人的情况下,支取并隐匿了部分遗产,而且拒绝按协议履行义务。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利益,故诉诸法院,要求依法判决。 被告袁某辩称,《遗产分配协议》中第五条的约定不符合继承法的规定,其要求案继承法的规定继承。烟草公司的养老保险应作为夫妻共同财产扣除一半后,归其所有后在继承。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经过调解,双发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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