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某某故意伤害经律师成功辩护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12-07-18|人阅读
一、案情简介 2008年2月18日赵某某与杨某某因工作问题发生纠纷,在纠纷过程中,被告杨某某将赵某某打伤,自己也被赵某某打伤。经鉴定,赵某某的伤情为轻伤,被告杨某某的伤情为轻微伤。 由于赵某某的伤情已达轻伤,因此赵某某于2008年6月20日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要求追被杨某某故意伤害的刑事责任,并承担起经济损失36918.5元。 二、办案经过及案件结果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找到了本网律师担任其辩护人出庭辩护,辩护人通过认真阅卷、研究案情,从案件事实出发指出当时杨某某正遭受赵某某“咬手指”的不法侵害,危机之中不得已采取了“揪头发”的行为来排除侵害,属于正当防卫。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八条的规定,因正当防卫造成损害的,不承担民事责任。 三、案件结果 最终盘龙区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杨某某犯故意伤害罪,但部分采纳了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被告人杨某某免予刑事处罚,杨某某获得了人身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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