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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
李浩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非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的合同不生效

合同纠纷2011-04-11|人阅读

非未经公司授权签订的合同不生效

案号:(2005)金民三(民)初字第7*

案情简介:

2004年被告上海建阳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承建中兴路拓宽工程。20054月,原告上海**机械施工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签订一份协议,约定原告为被告中兴路工地提供挖掘机开挖服务,被告支付费用。原告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被告仅支付了5000元,其余款项19800元未支付。原告催讨不到,故向法院起诉。

审理过程;

原告为证明其主张,1、提供了机械施工设备合同书一份、证明原被告之间存在合同关系,2、欠条一份、证明被告欠款事实;3、分包工程合同一份,证明被告承建中兴路工程。

被告认为,双方不存在合同关系,刻有项目经理部的印章西他人私刻,合同上签字人沈某不是其员工,其签名对被告没有约束力。故要求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法院认为,鉴于被告对系争合同文本上的印鉴真实性予以否认,也不认可沈某是其员工,证据三与其他两份证据间不能构成关联性。原告之证据在证明待证实是方面,不足以达到证明效力。故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律师讲法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原被告是否存在建设工程合同关系,而确定双方存在合同关系的前提是原告提供的合同文本的真实有效的。由于合同上的印章不是被告的公章,原告又未能提供合同上的印章是被告的印章,也无法证明沈某是被告员工,故原被告之间的合同关系在法律意义上不成立,请求无法得到支持。

在经济往来中,一定要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请对方出示营业执照,且保留复印件;要确定印章一定是被告所有,合同签订人是法定代表人或者有权代理人。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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