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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浩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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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合同纠纷2011-04-11|人阅读

协商一致解除合同,不需要承担违约责任

案号:(2008)徐民三(民)初字第**

案情简介:

2007710, 原告戴* 和被告沈**签订合同一份,由原告承租被告位于徐汇区斜土路200117A的房屋,租赁期为2007713日至2008714日止,月租金为7500元,押金为156000元。2008年原告提出要退租,被告要求原告找到下家就可以将押金退给原告。原告通过中介**公司找到下家。2008229日,原告搬出所租房屋。2008331日,被告和第三人签订合同。原告之后找被告退还押金,被告称没有同意原告退租,原告属于擅自解除合同,押金应该没收。原告无奈,委托律师诉至法院。

案件争议:

原告提出退租229日搬出是否属于单方面解除合同

审理结果;

法院判决被告返还原告押金。

律师讲法

首先,双方签订的合同为合法有效,双方均应严格按照合同履行;

原告首先提出退租是否意味着就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呢?答案是否定的,因为在原告提出解除合同时,双方进行了协商,达成一致:原告找到下一个承租人,被告就退回押金。虽然事后被告否认同意解除合同,但在原告证人(经租房屋的中介)作证,以及被告和第三人的租赁合同,均已证明双方达成了解除合同的合意,故被告的辨称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承办律师李浩律师,13482554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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