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韦福田律师
韦福田律师
山东-淄博
主任律师

细节决定成败 ----一起用箱体标识赢得胜诉的保险纠纷案

保险2019-10-25|人阅读

细节决定成败

----一起用箱体标识赢得胜诉的货物运输保险合同纠纷案

2018年2月8日,淄博xx物流有限公司在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市分公司处投保,签订《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保险单一份,其中被保险人为原告王xx,标的物为脱硫催化剂5吨,运输工具信息为鲁DA5908,运输路线是淄博到肇庆四会,适用条款及险别为主险:国内水路、陆路货运综合险,总保险金额为贰拾万元整。

2018年2月12日,车牌号为鲁CXXXX8的车辆在运输途中,货物脱硫催化剂受到了碰撞挤压,造成损坏不能正常使用,因此货物承运人向委托人赔偿了催化剂运输款127277元。原告在事故发生后向被告报案,并提出索赔申请,但被告以货物出险原因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为由,出具《拒赔/拒付通知书》,对此案予以拒赔。

之后原告委托我们律师为其代理该保险纠纷案件,经我们律师研究后认为根据原被告双方之间签署的《国内货物运输保险》以及《国内水路、陆路货物运输保险条款》,本案属于保险条款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被告应当承担理赔责任。于是代理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判决被告在保险限额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127277元。

庭审过程中,被告以原告运输货物不符合货物运输要求为由进行抗辩,称运输货物的箱体上有标识表明涉案货物禁止堆叠、摞装,原告违反要求装车运输导致货物受挤压损坏。

后经我们代理律师进一步核查,涉案货物的运输箱体上的标识,其含义并非被告理解的意思,其真实含义为:标有的两个箱体堆叠的标志,是“堆码层数”标识,禁止直接接触堆放(中间有垫木可以堆放);堆放层数不能超过两层是“堆码层数”标识,表示货物放置时最高可堆两层。

最终法庭以此判决原告胜诉,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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