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李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住址:淄博市淄川区XXXXXXXXXXXX,身份证号码:37030219XXXXXXXXXXXXXXXX。
被告1:方某某,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身份证号:37030319XXXXXXXXXX,现住:淄博市张店区XXXXXXXXXXXX,电话: 1566XXXXXXX。
被告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XX支公司,住所:淄博市张店区XXXXX,负责人:黄某某,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30XXXXXXXX。
诉讼请求:
1、判令被告赔偿原告损失552197.12元;
2、一切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2021年8月XX日许,被告1方某某驾驶鲁CXXXXX号小型越野客车顺XX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XX村路段时驶入路北侧非机动车道内向东行驶时与躺在非机动车道内的原告李某某碾压,致原告李某某受伤,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淄博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张店大队认定:被告1方某某承担事故主要责任,原告李某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经查被告1方某某系在被告2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淄博中心支公司处投保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
在此次事故中,原告遭受了严重的人身损害和经济损失。综上所述,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的相关规定,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
此致
张店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