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自愿签订调解协议后认为显失公平而反悔,并且对调解协议中的数额产生争议,不同意按照协议履行,法院是否会支持?下面是我们最近代理的一个典型案例。
案情简介:
2021年4月24日,被告驾驶机动车在交叉路口将原告撞伤,后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其中约定由被告赔偿各项损失40000元,分3个月付清,但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照约定将40000元支付给原告,原告遂起诉至法院,要求被告支付赔偿款。
被告辩称: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支付赔偿款40000元,已经赔偿2000元;对于40000元赔偿金额约定过高,请求重新认定。并在质证时主张调解协议中的40000元包括医疗费10500元。
法院认定:
2021年4月24日,被告驾驶机动车与原告发生交通事故,原告受伤住院。经医院诊断为:右足第1趾骨骨折、左足第5趾骨骨折、左手拇指开放伤伴指甲损伤、头部外伤多处敏组织损伤等。双方并未就事故报警和通知保险公司。被告于2021年4月28日前陆续为原告支付医疗费10500元。2021年5月18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调解协议一份,协议载明:“今有张某驾车与李某某发生事故,由驾车人张某赔付李某某各项损失40000,分三个月付清。后需复查等一切费用单据由李某某保存,事故完结后交予张某,所有医疗费用由张某负责,前期住院费用10500元已由张某付清。电动车一辆由张某购买,已支付赔偿2000元由李某某接收。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调解协议中所约定40000元损失赔偿是否包含已支付的医疗费10500元,2000元支付赔偿是否包含在40000元范围内。通过协议条款的文意可以看出,被告为原告所交纳医疗费已于2021年4月下旬支付完毕,双方于2021年5月18日达成协议“由被告赔付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并约定赔偿损失的期限是达成协议后“分三个月付清”,被告主张该40000元赔偿包含已支付医疗费的理由和依据并不充分;第二,从被告的庭审意思表示来看,其对涉案调解协议在质证时主张“调解协议中的40000元是包含医疗费10500元”与其答辩时主张“对于原告诉讼请求支付赔偿款40000元,我已经赔偿2000元”在意思表示上存在矛盾。结合调解协议签订的其他条款、行为目的、习惯及诚信原则,采信原告的主张,认定调解协议中所约定40000元,并不应包含被告已支付的医疗费10500元;对于第2项争议,根据协议约定“电动车一辆由被告购买,已支付赔偿2000元由原告接收”,该2000元赔偿应系对电动车赔偿款的处理。如该2000元是对40000元赔偿款的履行,则被告后期需另行对电动车作出赔偿,这与被告需分三个月赔偿原告“各项损失”40000元在逻辑上存在重叠。同时,被告所赔偿2000元的金额也与电动车市值相符。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五百零九条规定,判决: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支付赔偿款40000元。
承办律师代理意见:
一、交通事故造成当事人人身损害,若当事人与肇事者达成的私下调解协议的内容存在显失公平或者重大误解,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变更或者撤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43条的规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取决于行为人是否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是否真实,内容是否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是否违背公序良俗。若不存在以上三种条件,应当认定各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各方应当自觉履行。同时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各方当事人应当受调解协议的约束,不得随意反悔。
二、实践中,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了调解协议,如果一方不履行,并且对赔偿数额提出异议,就非常容易产生纠纷。如果进行了司法确认,就不会存在这个争议了。因为法律文书是明确具体的,如果肇事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内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就不用再经过审理程序了。因此当事人之间发生权利义务纠纷,可以经过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调解协议,调解协议生效后30日内,向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出司法确认申请,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就可以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