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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小计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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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咸阳
专职律师

传销 非法拘禁罪 判决书

刑事辩护2021-05-30|人阅读

陕西省咸阳市**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19)陕04**刑初****公诉机关咸阳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某某,男,19******日出生,四川省**县人,居民身份证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因本案于2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被告人张某某,男,19******日出生,辽宁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因本案于2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李某某,女,19******日出生,四川省**县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县白******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因本案于2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何某,女,19******日出生,云南省**市人,居民身份证号码:******************,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云南省**自治州******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因本案于2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被告人龙某某,男,19******日出生,辽宁省**县,居民身份证号码:**************,满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辽宁省**********号,住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小区**号楼**单元**层西户。因本案于2017****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5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咸阳市秦都区看守所。

辩护人赵小计,系陕西古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张某某、李某某、何某某、龙某某与他人共同以监禁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数日,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公诉机关指控其所犯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龙某某的辩护人提出的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次要作用,系从犯,应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龙某某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积极,系主犯,故其辩护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各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日起至2019****日止)。二、被告人张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日起至2019****日止)。三被告人李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日起至2019****日止)。四、被告人何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日起至2019****日止)

五、被告人龙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7****日起至201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

人民陪审员 ***

人民陪审员 ***

********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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