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赵小计律师
赵小计律师
陕西-咸阳
专职律师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刑事辩护2013-09-18|人阅读

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某,男,汉族,******日生,农民,住******村。身份证:************。电话: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男,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男,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女,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号。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上述被告人连带赔偿自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1656.7元;

3、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待伤残等级鉴定后追加。

事实和理由:

2013210日,自诉人曾与被告人王**、张**发生过争执。222日,被告人王**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将自诉人骗到店门外,手持木棍并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对自诉人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暴力殴打。随后,自诉人家人拨打110报警,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往咸阳市**县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检查,自诉人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亚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额硬膜下积液、双颞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寰枢关节半脱位。自诉人在**县医院住院7天后转至咸阳市铁二十局医院进行救治,两次住院治疗30天。

201359日,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咸)公渭(司法)鉴(伤)字【201332号鉴定结论,认定自诉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等人目无国法,公然使用凶器对自诉人实施暴力殴打,导致自诉人身体及心理上均造受严重的伤害,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 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自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3530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
赵小计律师
您可以咨询赵小计律师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