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自诉人(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宋某某,男,汉族,**年**月**日生,农民,住**县**镇**村。身份证:************。电话: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王**,男,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县**镇**村**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男,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县**镇**村**号。
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张**,女,汉族,现年**岁,农民,住**县**镇**村**号。
案由:故意伤害
诉讼请求:
1、依法追究上述被告人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2、判令上述被告人连带赔偿自诉人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鉴定费等共计81656.7元;
3、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等待伤残等级鉴定后追加。
事实和理由:
2013年2月10日,自诉人曾与被告人王**、张**发生过争执。2月22日,被告人王**以协商解决纠纷为由,将自诉人骗到店门外,手持木棍并伙同其他几名被告人对自诉人头部、颈部等部位进行暴力殴打。随后,自诉人家人拨打110报警,并及时将自诉人送往咸阳市**县医院进行救治。
经医院检查,自诉人被诊断为:中型颅脑损伤、蛛网膜下腔出血、左颞亚急性硬膜外血肿、左额硬膜下积液、双颞骨骨折、左顶部头皮血肿、寰枢关节半脱位。自诉人在**县医院住院7天后转至咸阳市铁二十局医院进行救治,两次住院治疗30天。
2013年5月9日,咸阳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作出(咸)公渭(司法)鉴(伤)字【2013】32号鉴定结论,认定自诉人的损伤程度已经构成轻伤。
综上所述,自诉人认为:被告人王**等人目无国法,公然使用凶器对自诉人实施暴力殴打,导致自诉人身体及心理上均造受严重的伤害,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第 234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现依据《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特向贵院起诉,请依法追究被告人的刑事责任,并要求对自诉人的各项损失予以赔偿。
此致
**县人民法院
自诉人:
2013年5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