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谢国洪律师
谢国洪律师
广东-东莞
主办律师

判处缓刑一年的交通肇事罪案

刑事辩护2011-03-26|人阅读

案情简介:李某驾驶机动车碰撞行人,致行人死亡,李某负交通事故主要责任。李某在现场报警及等候交警处理。事后车主及保险公司足额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经济损失。被害人家属谅解李某。被告人和亲属在法院审判阶段辞去原律师,改聘本律师。本律师向法院提出对李某适用缓刑,法院最后对李某适用有期徒刑缓刑的最低期限——缓刑一年。事后被告人和亲属上门致谢本律师。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2011)东一法刑初字第449

公诉机关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某,……(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01114日被羁押被刑事拘留,同年1210日被逮捕。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辩护人谢国洪,东莞市启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以东一区检刑诉[2011]208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13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被告人李某及辩护人谢国洪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011622时许,被告人李某驾驶粤S……(车牌信息由本律师屏蔽)号小型客车,从东莞市寮步镇石步往凫山方向行驶,当途经寮步镇寮茶路39号门口路段时,恰遇被害人梁某(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从左往右横过马路,李某即打右方向避让,但避让不及,小客车车头左角与梁某身体发生碰撞,造成行人梁某受伤,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于20101113日死亡。肇事后,李某即打电话报警,并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交警在现场勘查完毕后将李某带回公安机关审查。

公诉机关并提供了证人梁乙(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的证言,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到案经过,被告人李某的供述,提请本院依法惩处。

被告人李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供认不讳,没有提出辩护意见。被告人李某的辩护人在法庭上提出以下辩护意见:1、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李某留在现场等候交警部门处理,有自首情节;2、被告人李某当时借款抢救被害人;3、事后本案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已协议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家属的谅解,请求对被告人李某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

又查明,事故发生后,本案粤S……号小型客车车主曲某(身份信息由本律师屏蔽)已支付了被害人梁某家属的经济损失费用共28万元;又由该肇事车辆所属的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梁某家属经济损失费用共11万元,合计39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上路行驶,行经没有交通信号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未及时避让,致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一人死亡,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已构成交通肇事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犯交通事故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在事故发生后能留在现场等候交警处理,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视为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又视本案已由车主及车辆保险公司赔偿了被害人家属的经济损失共39万元,得到被害人家属的谅解,可对被告人李某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向本院提出对被告人李某适用判处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采纳。

视本案的具体情节及被告人李某的悔罪表现等,考虑到对被告人李某判处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本院对其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李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本判决确定之日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邱伙英

0一一年三月三日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黄俊哲

(谢国洪律师典型案例)

(注:缓刑,简单地说就是犯人不用坐监,如在缓刑期内无新犯罪,且遵守缓刑监督规定,缓刑期满后即告服刑期满。缓刑期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缓刑与死刑缓期执行不同:死刑缓期执行是要坐监的,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在死刑缓期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二年期满以后,减为无期徒刑;如果确有重大立功表现,二年期满以后,减为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的,由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执行死刑。)

本页面内容信息由律师本人发布并对信息的真实性及合法性负责,如您对信息真实性及合法性有质疑,请向法律快车投诉反馈。
律师文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