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王某等人以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羁押于看守所。其家属获得消息后,通过朋友找到我,委托我担任其辩护人为其提供辩护。
接受委托后,通过到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到王某涉案的基本情况,我发现该案在指控罪名上存在偏差,王某等人是通过签订合同方式诱使受害人上当受骗的,并且最为关键的是被害人的财物是在所谓的合同履行过程中被骗而交给犯罪嫌疑人的,因而本案应该定性为合同诈骗罪。而如果定为诈骗罪,根据其犯罪金额,属于数额特别巨大,法定量刑在10年以上,对王某而言,极其不利。
为了证实自己的判断,该案移交检察院审查起诉后,我第一时间联系好承办案件检察官,仔细核查每一份证据材料,发现该案材料能够证实确实属于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财物的,于是,我提出了意见,建议以合同诈骗罪起诉,由于理由充分,引起了承办人的高度重视,经过汇报讨论,检察院采纳了我的建议,该案以合同诈骗起诉,案件依法朝着有利于被告人的方向发展。
开庭前,我及时查阅了本案指控犯罪的所有证据材料,并根据调查提供了有利于王某的证据,在辩护中着重指出了王某存在多过从轻处罚的情节,建议法庭在量刑时能够对王某依法适用缓刑,法院最终采纳了我的辩护意见,王某获得了适用缓刑的从轻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