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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垂军律师
王垂军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一起40万元的民间借贷诉讼

债权债务2013-06-21|人阅读

【案情简介】

李某以在杭州投资购房,手里一时闲余资金不足无法支付购房首付款为由向其朋友胡某借款40万元,口头表示临时周转一下,会很快归还,胡某碍于多年朋友关系作同意,胡某在20111012日从自身银行存款账户中取出现金40万元交予李某,李某于当天向其出具借条一份,借条注明:现收到李某某借款人民币40万元,当月底前作归还。期间,李某介绍了一笔金额较大的业务给胡某,这样在前面借款到期未作归还的情况下,李某又向胡某提出再借款60万元,口头承诺两笔借款会很快一并作归还,于是胡某在201111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又借款60万元给李某。但该笔借款李某未出具借条给胡某。后在胡某的催促下,李某在2012年的4月份和6月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分别偿还借款42万元、18万元。因为胡某未作还清所有借款原40万元借条仍在李某手中。之后,胡某一直借口生意亏损、房市行情不好房子无法脱手变现拖延归还借款。胡某追索未果之下,在20128月份以借条为证据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归还借款40万元及逾期利息损失18576元并请求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为止。

【案件审理】

针对原告胡某起诉,被告胡某提供20124月份的银行转账证据抗辩称就该40万元的借款,已作业归还42万元,其中2万元是利息,要求驳回原告胡某的起诉。

针对被告的狡辩,作为原告代理律师做好充分的诉讼应对策略,采取以下方式有效的应对:

一、提供抗辩证据即原告胡某在20111115日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又借款60万元给被告的证据以及收到被告李某在20124月份和6月份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归还借款42万元、18万元的证据。

二、发表代理意见(简要)

140万元的借条是合法、有效的债权凭证,被告李某不否认已收到该40万元借款认可。若被告已作的归还,为何借条仍在原告手里。被告已作归还的抗辩理由显然不符合生活常理。

240万元借款本身未作约定利息,原告否认为有利借款,依照法律规定未作约定利息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被告抗辩有利缺乏事实依据不足。

3、等等

【案件结果】

经过激烈的庭审对抗,最终一审法院采纳原告方的代理意见,依法作出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作归还借款40万元以及逾期利息损失18476元等等判决内容。

一审判决后,被告不服上诉,二审中院最终作出维持判决。

最终案件代理取得胜诉。

【法律提醒】

在这起民间借贷官司中,作为原告借款人要明确法律关于举证责任的分配,掌握时机充分举证反驳,发表充分的庭审意见,才能有效取得官司的胜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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