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赵某某等22人参加***性质组织罪(案件结果:二年有期徒刑)

刑事辩护2013-04-08|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赵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参与贵院今天对被告人赵某某等22人涉嫌参加***性质组织罪、***博罪等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关于本案不存在***性质组织的观点,辩护人同意先前几位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现辩护人就本案被告人赵某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博罪提出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充分考虑并予以采纳。

第一,赵某某的行为不符合参加***性质组织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本案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赵某某的行为构成该罪。

所谓参加***性质组织,是指明知是***性质组织而以积极的态度加入该组织,或在成为该组织成员后积极参与该组织所进行的违法犯罪活动。参加***性质组织罪的成立以明知是***性质组织为要件。如果行为人自始至终不知道组织性质的,由于缺乏对自己行为性质的认识,显然不能够成立本罪。

从公安机关的起诉意见书、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及法庭调查看,赵某某主观上并不明知自己已经加入了所谓的***性质组织。***性质组织区别于一般犯罪团伙的特点之一,即在于***性质组织具有一套异常严格的纪律。从怎样加入组织到对违反纪律者的惩处,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并不是任何想加入组织的人都能加入。想加入组织的分子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查和考核,合格后才能加入。根据法庭调查,赵某某并没有经历以上程序而进入所谓的组织,其与郑某某、高某某等人并不熟识也无联络,自始至终不清楚自己已经加入了所谓的***性质组织而成为了其中的一员。

赵某某与本案被告人赵某系从小长大的同学,从小关系就很好。赵某某本人体弱多病且在绍兴人生地不熟,到了绍兴以后自然而然就与赵某走的较近,但这并不能证明赵某某即加入了所谓的***性质组织。法庭调查中,赵某否认两人之间存在上下级关系,赵某某也陈述不存在组织关系。从现有证据看,至多只能证明赵某某与他人涉嫌共同聚众***博的犯罪行为,而不能证明其明知***性质组织而积极参与。现有证据缺乏对被告人赵某某明知***性质组织而积极参与的犯罪故意的证明。

从客观上看,赵某某所参与的只是***博放资行为,并没有参与故意伤害、敲诈勒索、故意毁坏财物、寻衅滋事等使用暴力、恫吓手段而进行的激烈犯罪行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性质组织特征的界定,***性质组织是“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滋扰等手段,大肆进行敲诈勒索、欺行霸市、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严密组织。

根据公诉机关指控并结合法庭调查情况看,赵某某总共只实施了二次***博放资行为,并没有采用暴力手段实施司法解释对***性质组织总结归纳的上述犯罪行为,这也从客观上印证了赵某某并没有参与所谓的***性质组织实施的犯罪活动,并没有进入所谓的***性质组织集团。现有证据缺乏对被告人赵某某参加***性质组织并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事实的证明。

第二、赵某某作为涉嫌***博罪的被告人之一,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较小。

根据起诉书所载内容看,赵某某在本案中总共只涉及三起***博放资活动。根据法庭调查,赵某某实际上只参与两起***博放资,富丽华大酒店的两起事实上只有一起。赵某某在***博过程中并不是组织人、召集人,并没有积极参加,只是替别人望风。而且,辩护人还注意到,赵某某参与的被控方归纳到组织犯罪中的两次***博活动中,均有赵某参与。这也可以印证刚才所说的赵某某并不明知***性质组织而加入,却只是考虑到与赵某的要好关系而参与望风。如果硬要套个组织的形式,最多也只是聚众共同犯罪,而严格区别于***性质组织犯罪。从结果上看,根据赵某与赵某某的法庭陈述看,赵某某也并没有从中抽头谋取巨大经济利益,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相对较小。

综上,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被告人赵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使他看到希望,要比判处重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因此,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从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PS1、本案系2007年度绍兴地区发生的一起“涉黑”案件,涉案人数多达22人,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涉及组织、领导、参加***性质组织、故意伤害、寻衅滋事、***博、故意毁坏财物、敲诈勒索罪等。

2、本人接受当事人家属委托后,认真翻阅案卷材料,精心准备,认为从现有证据看赵某某的行为不构成参加***性质组织罪;从***博罪的情况看,情节较轻,危害较小。依法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两个罪名分别为其作了无罪辩护和罪轻辩护。

3、本案近日宣判,当事人最终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其本人及家属均十分满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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