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陈海滨律师
陈海滨律师
浙江-绍兴
主办律师

李某某盗窃案(缓刑)

刑事辩护2014-02-04|人阅读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被告人李某某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律师,参与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今天对被告人李某某涉嫌盗窃案的一审开庭审理活动。通过会见被告人、翻阅相关案件材料,辩护人对本案的事实有了进一步的了解,现根据事实和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恳请合议庭评议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构成盗窃罪的基本事实没有异议。

2009416日被第一次讯问时起,李某某即如实交代了盗窃的起因、经过等具体细节。纵观公安机关所作的4次讯问笔录,李某某的口供均保持一致,没有大的反复,与案件发生的实际情况相符,从一个侧面反映了其本人的认罪态度与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据此予以从轻处罚。

二、本案系由第一被告朱某某起意盗窃引起的,李某某完全是出于朋友之间的义气才答应帮忙运送货物,系从犯。这从其事先并不知道运送的是鼠标,而是事后卸货时才知道可以得到印证。(朱某某第7次笔录第1页“李某某……也到这时才知道我偷的是鼠标”;李某某第1次笔录第4页“我先前不知道朱某某偷的是什么东西,直到在往顾某某家中搬的时候才知道是鼠标,……”等中可以得到印证。)因此,本案的始作俑者系第一被告朱某某,是其挑头起意才导致本案的发生。

李某某帮助朱某某运送货物也没有得到任何物质上的好处。朱某某第7次笔录第1页“(你对李某某、顾某某到底有无说过要给2人好处?)明里我没有对他们二个人说过要给他们好处或者钱之类的话,他们也没有开口向我要什么好处。事成之后我给他们好处,他们应该知道,不然不会这么帮我忙。”从朱某某的上述口供中可以看出,朱某某承认自己并没有明明白白和李某某讲过事后会给其钱之类好处的话。至于诸如“他们应该知道我事后会给他们好处”之类的纯属朱某某自己的猜测,包括李某某等人认为朱某某事后会分一些钱给自己的口供也属于猜测(如李某某第1次笔录第4页“(鼠标卖掉之后你们将如果分赃?)这没有商量过,但是东西是我运出来的,朱某某肯定会分一些钱给我的。”)。从刑事证据客观性、合法性的角度而言,显然上述猜测不能作为可采纳的有效证据使用。因此,辩护人认为,李某某帮助朱某某完全是出于朋友之间的义气与感情,而非为了物质利益关系。

希望合议庭针对被告人李某某在本案中的上述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三、本案有一个区别于大多数盗窃案件的特别之处,即本案三被告人并没有从盗窃案件中获得一分钱的利益。24箱鼠标,合计2400个,一个没少的归还了单位,全部予以退还,且系在公安机关侦破此案之前主动退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盗窃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起点,但情节轻微,并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不作为犯罪论处。本案虽然不符合数额较大的情形,但综合被告人李某某的具体情节、全部退赃、主动退赃、未获利情况等因素,希望合议庭对其免于刑事处罚或处以缓刑。

四、被告人李某某到案后,积极揭发同案犯共同犯罪事实,根据《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之规定,希望合议庭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五、公诉人在庭审中补充认定被告人李某某的自首情节,依法建议合议庭对其予以减轻处罚,辩护人对此表示赞同,并希望合议庭采纳公诉人意见,对其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六、被告人李某某系初犯、偶犯,能够积极配合公安机关的调查取证工作,在看守所里表现良好,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合议庭据此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辩护人认为,刑罚的目的是惩罚与教育相结合,对已经深深悔恨、反复自责的被告人李某某处以较轻的刑罚,使他看到希望,要比判处重刑更有利于对其改造,更有利于化消极为积极。辩护人希望合议庭能充分考虑对被告人有利的情节,依法对其减轻处罚并处以缓刑。

谢谢!

浙江大公律师事务所

陈海滨 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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