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徐明良律师
徐明良律师
浙江-杭州
主办律师

特邀嘉宾的接待

刑事辩护2018-05-22|人阅读

第一部分【刑案概要】

  某公司周年庆典,赵总作为特邀嘉宾出席,并将在会上进行自己公司的产品展示。刚出机场不久,一辆车便停在赵总面前,一位自称该公司接待人员的戴某拿着公司庆典的纪念册说,他是专门来接赵总去公司的,并热情地帮搬行李,赵总也高兴地坐上了车。

途中戴某突然说后面车子的后备箱没有盖好,自己先停下,让赵总去盖一下。赵总急忙下车,不想,戴某加大油门迅速逃离。赵总这才恍然大悟并报警。

检察机关的公诉认为:戴某尽管向被害人赵某虚构了一些事实,骗得财物,但赵某并未因其虚构的事实而交出其财物的所有权,未放弃对其财物的控制,所以戴某也无所谓靠欺骗取得财物;从戴某的行为来看,在其骗取财物的过程中,利用接人和公司纪念册等骗取了赵某的信任,接着趁赵某帮忙去盖汽车的后备箱时,突然携带财物驾车逃跑,进而取得财物,符合公然夺取的特征,因此被告人戴某构成抢夺罪,因抢夺财物价值达9万多元,属数额巨大,应判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戴某的辩护律师在法庭上则发表了如下辩护意见:

根据《刑法》规定,抢夺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其是复杂客体,包括人身侵害和财产侵害两方面,在人身侵害上,必须是对财物拥有者密切占有财物的侵害。

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欺骗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诈骗罪的逻辑结构是:首先,行为人实施欺诈行为;其次,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再次,对方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最后,行为人取得财产,同时被害人受到财产损害。

本案中,戴某谎称自己是公司接待人员来接赵某去公司,在途中又故意设局需要盖车子的后备箱。可见,戴某使赵某连续产生错误认识,并趁赵某下车准备去盖后备箱时加大油门迅速离开。这显然是一个欺诈的行为,而非抢夺。因为财物并不是在赵某密切占有时,戴某乘其不备强行夺走的,而是通过欺骗的方式,让赵某基于认识错误自愿把财物交给戴某,戴某从而非法获得财物。

法院采纳了律师的辩护意见,以诈骗罪判处戴某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第二部分【逻辑刑辩】

辩护律师运用外延排除艺术,通过对两个罪名的概念和逻辑结构的分析,明确其各自的内涵和外延,从而对本案犯罪行为的性质进行了准确的认定。

区分抢夺罪和诈骗罪这两个法律概念的性质,关键是获取非法财物的方式,是趁人不备公然夺取,还是虚构事实骗取,从而将本案戴某的行为置于诈骗罪概念的外延之中,而排除在抢夺罪概念的外延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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