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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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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统河律师提请槐荫区法院对一起贷款纠纷案再审

合同纠纷2012-02-05|人阅读
1997年,齐某某以其所承包的集体企业福利包装厂的名义向银行申请一笔贷款,并由槐荫区任家庄村委会提供担保。后因贷款逾期未还,2000年银行起诉担保单位某村委会,法院审理后认为借款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有效,判决某村委会承担还款责任。2005年该村聘请杨统河律师担任法律顾问,杨律师在代表该村起诉齐某某要求追偿过程中,经对齐某某所承包的福利包装厂调查发现,该福利包装厂在1997年从银行贷款前就已经注销了,只是由于某种原因,公章仍然在齐某某手中。根据《合同法》第九条、第五十二条,1997年并不存在的“福利包装厂”与银行签订的借款合同是无效的。《担保法》第五条规定: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显然,原判决是错误的。槐荫区人民法院接受申诉后,经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研究,作出对该案进行再审的裁定,现该案已经进入再审程序。由于银行方面在签订借款合同时没有审查“福利包装厂”的营业执照,导致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无效,其责任不可推卸。而齐某某又没有偿还能力,最终银行将为没有认真审查借款合同主体的过错付出沉重的代价。通过本案我们应当引以为戒的是:提供了担保并不能保证避免损失,如果不认真审查主合同的效力,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损失仍不可避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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