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抗争实践案例从6万6到47万

合同纠纷2010-12-30|人阅读
山东济南杨统河律师抗争实践案例从6万6到47万 近日,济南市槐荫区人民法院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1996年槐荫区某村委会起诉村集体企业承包人宋某某,要求交纳承包金、返还借款、赔偿违约金等,在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约定被告向原告支付29万元。后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告以调解书没有送达未生效为由申诉,槐荫区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本案重审,并于2005年5月16日作出重审判决,判令被告10日内向原告支付承包费6.6万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村委会不服,于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检察院申诉,槐荫区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7月21日立案审查,并报济南人民检察院,济南市人民检察院于2006年9月21日作出济检民抗[2006]58号《民事抗诉书》,向济南市中级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要求依法再审,经槐荫区人民法院再审,2007年11月2日作出(2007)槐民再初字第1号判决,撤销了原判令被告支付6.6万元的(1996)槐法民重字42号判决书,改判决本案被告宋某某支付借款及承包费等共计47万元. 山东济南中威律师事务所副主任杨统河律师作为村委会方面代理人,全程代理了申请抗诉和再审程序。这是杨统河律师2006年向槐荫区人民法院成功提起再审的第三起生效判决,也是槐荫区人民法院2007年作出的第一个再审判决。 案情简介:1993年,宋1与某村委会签订了一份企业承包合同,约定宋1承包该村集体的轧钢厂,期限三年,年承包费6万元,逾期违约金按承包费的50%计算,村委会提供流动资金20万元供宋1使用,承包期满,宋某返还该20万元,合同还约定的其他相关内容,宋2做为宋1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了字。合同签订后,宋1向村委会打了收到20万元的收条,接管了轧钢厂。因宋1承包3年一直未交纳承包费,承包期满后也未向村委会返还收到的20万元,1996年5月村委会起诉,主张承包费18万元,借款20万元,及其他损失,诉讼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宋1于调解书生效后10内向村委会支付29万元,宋2承担连带责任。因宋1、宋2未履行调解书规定的义务,村委会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宋1、宋2于2000年向法院反映宋2未签收调解书,原审法院审判委员会决定重审,2005年5月原审法院作出重审判决,判决宋1向村委会支付6.6万元,宋2承担连带责任。2006年,村委会委托杨统河律师,以认定事实错误、程序严重违法向检察院申诉,经检察院提起抗诉,该案由原审法院再审,2007年作出再审判决,宋1向村委会支付承包费18万元,返还流动资金20万元,承担违约金9万元,合计47万元,宋2对宋1不能赔付部分承担赔付责任。对于原告主张利息的诉讼请求,认定与违约金属重复计算,未予支持。 对于经过十年审理,原审法院由初审、重审、再审做出的这一判决,原告虽不十分满意,认为合同约定的违约金只是针对延迟交纳承包费的约定,对于本应于承包期满返还的20万元流动资金,还是应当计算银行同期贷款利息的,但考虑到本案经十年诉讼、同一法院三次审理,有此结果也已实属不易,未上诉,被告方也未上诉,现该判决已经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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