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冯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被告付某某受人指使,购买恰特草,后在机场入境时被海关当场查获新型毒品恰特草。
【承办过程】一审: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付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后付某某上诉,辩护人冯晓辉律师提出:一审法院将本案走私的毒品认定为“数量大”,属于适用法律错误,原判据以量刑的证据缺失,量刑过重。
【审判结果】二审: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对上诉人付某某及其辩护人的上诉理由与辩护意见部分予以采纳,认定本案走私的毒品达到“数量较大”的标准,判决上诉人付某某犯走私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