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法院】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委托代理人】湖南芙蓉律师事务所 冯晓辉律师
【案情简介】 叶某化名“钟某”伙同被告郑某某通过百合网婚恋交友网站认识被害人童某某,叶某以借谈恋爱为名骗取童某某的信任,由被告郑某某假冒“钟某”父亲、婚庆公司店员予以配合,以开新店要送花、送财神为由共计骗得童某某337000元。
【承办过程】辩护人冯晓辉律师辩护意见:被告郑某某系初犯,在受到叶某的指示安排才导致犯罪,主观恶性不深,且案发后坦白交代犯罪事实,积极将全部的赃款退回给被害人,挽回了被害人的损失,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社会危害性已降到最低,请求对被告郑某某从轻处罚、适用缓刑。
【审判结果】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被告郑某某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应予处罚。鉴于被告人郑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积极退赔了被害人的全部经济损失,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被告人郑某某符合社区矫正条件,依法对被告人郑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与客观事实相符,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郑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