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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律师】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行政诉讼2021-02-13|人阅读

【海南律师】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

【关键词】限期交出土地 受案范围 驳回起诉 再审

【基本案情】XX市自规局与XX市征收局于20XX年XX月XX日作出XX征(20XX)XX号《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以下简称《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XX市XX镇XX农场、XX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琼土环资审字(20XX)XXX号),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20XX年X月X日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征收为国有。在XXXX农场领导多次同你(单位)协商沟通,并就你(单位)的补偿、过渡、安置等事项予以充分落实的情况下,你依然拒绝腾退房屋,交出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走对你作出如下通知:通知你(单位)五日内将土地上的财产搬离,交出土地.XX市政府于20XX年X月X日作XX府复决宇(20XX) 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行政复议决定书》)决定:维持XX市自规局与XX市征收局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再审申请人不服二审裁定,依法提起再审申请。

【审判要旨】本案主要审查XX市自规局、XX市征收局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是否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之规定:“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本案涉案《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主要内容为:“根据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关于XX市XX镇XX农场、XX村委会部分集体土地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手续的批复》(琼土环资审字(20XX)XXX号),该房屋所涉及的土地已于20XX年X月X日经海南省国土环境资源厅批准征收为国有。在XXXX农场领导多次同你(单位)协商沟通,并就你(单位)的补偿、过渡、安置等事项予以充分落实的情况下,你依然拒绝腾退房屋,交出土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如下通知:通知你(单位)五日内将土地上的财产搬离,交出土地。”从内容可见,该《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是XX州市自规局、XX市征收局通过书面通知的形式,在涉案土地已被征收为国有,且就补偿、过渡、安置等事项予以充分落实的情况下,督促曹XX、钟XX自行履行土地被征收后的相关义务,并没有为曹XX、钟XX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设置不履行该通知内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对曹XX、钟XX的合法权益不产生实际影响。曹XX、钟XX不服XX市自规局、XX市征收局作出的《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向XX市政府申请行政复议,XX市政府根据本案事实和行政复议的程序及规定作出维持《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的《行政复议决定书》亦未对曹XX、钟XX的合法权益产生实际影响。故一审法院裁定认为本案被诉行政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驳回曹XX、钟XX的起诉及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并无不当。

【李武平律师说法】

一、关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下列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二)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三)行政指导行为;(四)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五)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六)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七)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八)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九)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十)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本案中,涉案土地已经征用为国有土地,再审申请人对涉案土地不再享有权利义务,被申请人发出《限期交出土地通知书》并没有为曹XX、钟XX创设新的权利义务,也没有设置不履行该通知内容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和法律责任,对其权利义务不产生影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款第(十)项规定的,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受案范围。

二、裁定驳回起诉情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有下列情形之一,已经立案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一)不符合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二)超过法定起诉期限且无行政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的;(三)错列被告且拒绝变更的;(四)未按照法律规定由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代表人为诉讼行为的;(五)未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先向行政机关申请复议的;(六)重复起诉的;(七)撤回起诉后无正当理由再行起诉的;(八)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的;(九)诉讼标的已为生效裁判或者调解书所羁束的;(十)其他不符合法定起诉条件的情形。本案中,涉案《限期交出土地通知》对再审被申请人合法权益明显不产生实际影响,符合上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十)项的规定,故,一审裁定驳回起诉,二审裁定予以维持正确。再审法院依法驳回其再审申请正确。

【审理结果】

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琼行申XXX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曹XX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钟XX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XX局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该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曹XX、钟XX因其诉被申请人XX市XX局(以下简称XX市自规局)、XX市XX局(以下简称XX市征收局)、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XX市政府)土地行政征收及行政复议纠纷一案,不服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20)琼97行终XX号行政裁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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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曹XX、钟XX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规定的情形口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曹XX、钟XX的再审申请。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九十一条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二)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

者系伪造的;

(四)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五)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六)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七)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八)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

法裁判行为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

第一百一十六条 当事入主张的再审事由成立,且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再审。

当事入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行政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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