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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卫生行政处罚一案

行政诉讼2021-06-06|人阅读

【海南李武平律师案例】卫生行政处罚一案

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行政判决书

(2021)97行终XXX

上诉人(一审原告)XXX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被上诉人(一审被告)XX市人民政府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XXXX市司法局工作人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武平,海南正凯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XXX因与被上诉人XX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卫健委)、XX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卫生行政处罚一案,不服海南省洋浦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 2020)9 7 01

行初XX号行政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被诉行政行为:2 0XXXX日,市卫健委作出XX卫医罚(20XX)9号《行政处罚决定书》(以下简称9号处罚决定),查明XXX2 01 91 2月始,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在XXXXXX市场XX号“XXXXXXX店”开展非医师行医活动。2 02 037日、31 4日、32 4日等多次为患者XX使用自制的假药进行用药治疗,违反《中

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依据《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和《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制度》的规定,对XXX处以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X万元,罚款X万元。2 02 0XX2X日,市政府根据XXX复议申请作出XX府复决字(2020)XX号《行政复议决定书》(以下简称XX号复议决定),决定维持X号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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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1.市卫健委作出的X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2.市政府作出的29号复议决定是否合法。

关于市卫健委作出的9号处罚决定是否合法的问题。《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只有取得医师资格证,并经医师注册并取得执业证书,方可从事医师执业活动。本案中,上诉人XXX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为XX等多名患者进行诊疗,用自制药为XX进行治疗,收受了XX等患者费周共计X万元,市卫健委根据XX家属的举报信访件、询问笔录及现场扣押的物品、XX入院记录等证据,认定XXX在“XXXXXXX店”开展非医师行医活动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XXX主张其在开展新药物临床试验,但未能提供其开展新药临床试验已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或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受理其临床试验申请未在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决定的证据。故XXX的主张不符合《药品管理法》第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的规定,本院不予支持。鉴于XXX在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的情况下为XX进行诊治,造成XX病情贻误,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后果。市卫健委根据查明的事实,适用《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及《海南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制度》第1 8 2项的规定,对XXX处以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载明的药品器械,没收违法所得3X万元,罚款X万元,适用法律正确,处罚结果适当。市卫健委工作人员根据举报线索,进行前期调查后呈报立案”告知XXX作出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享有的权利 XXX的申请召开听证会,将调查结果报行政机关负责人审查,=================

综上,上诉人XXX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八十九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的, 判决或者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法规错误 的,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需要改变原审判决的,应当同时对被诉行政行为作出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二条行政复议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申请人提出要求或者行政复议机关负责法制工作的机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情况,听取申请人、被申请人

和第三人的意见。

第三十一条 行政复议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六十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但是法律规定的行政复议期限少于六十日的除外。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的,经行政复议机关的负责人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超过三十日。

行政复议机关作出行政复议决定,应当制作行政复议决定书,并加盖印章。

行政复议决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

第十四条 医师经注册后,可以在医疗、预防、保健机构中按照注册的执业地点、执业类别、执业范围执业,从事相应的医疗、预防、保健业务。

未经医师注册取得执业证书,不得从事医师执业活动。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开办医疗机构行医或者非医师行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取缔,没收其违法所得及其药品、器械,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医师吊销其执业证书;给患者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

第十九条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按照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如实报送研制方法、质量指标、药理及毒理试验结果等有关数据、资料和样品,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临床试验申请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同意并通知临床试验申办者,逾期未通知的,视为同意。其中,开展生物等效性试验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开展药物临床试验,应当在具备相应条件的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机构实行备案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九条 药物临床试验、生产药品和进口药品,应当符合《药品管理法》及本条例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药物的研制情况及条件进行审查,对申报资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试制的样品进行检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

第三十条研制新药,需要进行临床试验的,应当依照《药品管理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

药物临床试验申请经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申报人应当在经依法认定的具有药物临床试验资格的机构中选择承担药物临床试验的机构,并将该临床试验机构报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药物临床试验机构进行药物临床试验,应当事先告知受试者或者其监护人真实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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