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2日,冯某骑自行车上班至桂澜路金河餐馆时,被骆某驾驶的轿车撞伤。交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书,认定骆某承担主要责任,冯某承担次要责任。另查明,李某是轿车的所有人,并为该车在保险公司购买了机动车辆强制保险。
本次事故导致原告冯某十级伤残,但司机和车主都玩失踪,不肯出面理赔,冯某无奈之下经朋友介绍找到刘勇律师帮忙索赔。
刘律师接受委托后,认真研究案情,搜集了相关证据,起诉肇事司机、车主和保险公司要求按城市户口标准赔偿冯某损失77167.5元。法院最终判决支持原告的诉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