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吴某、张某诉被告李某、邱某案[(2011)顺法民一初字第494号]胜诉。法院于2011年4月20日作出判决:被告李某、邱某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吴某、张某193266.94元。
2010年8月4日,被告邱某驾驶一辆中型箱式货车与何某驾驶的重型半挂牵引车发生碰撞,造成原告吴某严重伤害,达到6级伤残。经交警认定,何某无责,被告邱某对此次事故负全责。另查明,李某是肇事车辆的实际控制人。
吴某作为家中的经济支柱,突然间遭受的飞来横祸,致使整个家庭失去大部分经济收入,全家人经济困难。吴某通过熟人介绍找到刘勇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赔偿精神抚慰金等200000.75元。刘律师认真研究案情,确定索赔数额。虽然对方没有购买交强险,但仍应按交强险的规定赔偿。刘律师凭着丰富的办案经验以及专业技能在这场官司中胜诉,法院判决李某、邱某赔偿原告吴某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