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任工程项目经理,被指控涉嫌职务侵占罪的数额由51余万辩护减少了23余万元,
被告人获从轻处罚
本案辩护律师:邹广杰律师
【案情简述】 2012年X月,S市S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在担任S市某公司项目经理期间,利用负责管理公司在F市装修项目的职务之便,将公司的工程款共计人民币51万余元占为己有。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刑事责任。
【关键词】职务侵占罪 数额巨大 数额减少 从轻处罚
【辩护过程】
职务侵占数额的多少决定了被告人刑期的长短,因此,本案庭审的着力点放在涉案数额的认定上。在案件审理期间,承办律师向承办法官提出,应给被告人甲某一个继续完善帐务的机会。承办律师到甲某住处从大量杂乱的票据等材料中,查找与本案有关联的证据,并在多次会见中与甲某进行反复核实证据材料。先后陆续向法院提交了收集到的新证据,以及调取证据申请,申请调取施工人员和甲某签字的向S市某公司申请的借款申请单等。后在法院的多次主持下,承办律师和甲某多次与甲某原任职的公司进行了对账确认。之后又进行了补充审计。最终法院判决认定的数额核实减少了23万余元,认定27万余元。
【辩护效果】
经多次开庭审理后,2013年X月,S市S区法院对本案宣判,对承办律师关于职务侵占数额部分的辩护观点予以支持,法院认定职务侵占的数额为27万余元,比检察院起诉时指控的数额减少了23万余元。以甲某犯职务侵占罪,判处甲某有期徒刑六年五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