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邹广杰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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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沈阳
主任律师

在校大学生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

刑事辩护2021-11-20|人阅读

在校大学生故意伤害致二人轻伤,免予刑事处罚

【案情简述】

2013年X月,S市D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甲某(本案当事人)、乙某等人在饭店吃饭时,与被害人丙某、丁某等人因找人事宜发生矛盾。被告人甲某、乙某等人对被害人丙某、丁某进行殴打,造成丙某、丁某轻伤的后果。

【关键词】故意伤害罪 大学生 民事赔偿 取保候审 免予刑事处罚

【辩护过程】

甲某的父亲委托邹广杰律师,担任甲某的辩护律师。承办律师接受委托后,迅速与检察机关联系、沟通。多次会见甲某了解案情后,针对甲某犯罪的起因,系初犯,无前科的特点,协助指导甲某的亲属积极赔偿被害人。承办律师又到检察机关,沟通案情,并在检察机关为甲某争取了取保候审。法庭上,承办律师为甲某提出了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庭审中提出,案发后甲某能诚恳的悔罪,庭审中自愿认罪。甲某系初犯、偶犯,无任何犯罪前科,且其在校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系遵纪守法的好学生(承办律师举证了学校出具的在校表现证明)。甲某在亲属协助下积极赔偿被害人全部经济损失,得到完全谅解,有明显的悔罪表现。甲某涉嫌故意伤害案,系因误会而在本无利害冲突的同学间偶然引发,属于犯罪情节轻微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第19条:“对于较轻犯罪的初犯、偶犯,应当综合考虑其犯罪的动机、手段、情节、后果和犯罪时的主观状态,酌情予以从宽处罚。对于犯罪情节轻微的初犯、偶犯,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法应当予以刑事处罚的,也应当尽量适用缓刑或者适用管制、单处罚金等非监禁刑”。建议对甲某免予刑事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辩护效果】

2013年X月, S市D区法院对本案宣判,采纳了承办律师的辩护意见,以甲某犯故意伤害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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