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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金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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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昆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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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陈**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案

其他2009-04-07|人阅读
原告陈**诉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一案 案件简介:原告陈**之子郑xx于2007年3月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投保了保额为5万元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2份,保额共10万元,保险期限为一年。 2007年7月原告之子郑xx在外出时不慎调入位于昆明市盘龙区的xx水塘,因不会游泳而死亡。 由于原告之子郑xx独自在外打工,其母亲陈**在处理其子郑xx遗物时才发现其在在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处投保了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原告陈**按照被告的要求将相关理赔资料交至被告处,被告最先不同意赔偿(拒赔),后来只同意赔偿5万元。原告陈**认为保险公司只赔偿5万元不合法,故不同意保险公司的赔偿。 2008年7月,原告陈**找到高彦金律师后,希望高彦金律师提供法律帮助。高彦金律师在仔细查看原告证据后,认为本案中保险公司应该全赔,愿意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 2008年11月,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判决被告**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昆明分公司赔偿原告10万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原告与被告接到判决后都没有上诉,现该案已经生效,在执行中。 该案判决如下:(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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