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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金律师
高彦金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道路“交通意外事故”保险公司和车主仍然需要赔偿

其他2009-04-07|人阅读
案件简介:原告丁**2007年5月被被告余xx驾驶的车辆撞伤,经交通部门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即双方对事故的发生均没有过错。另,被告余xx的车辆在**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62000交强险。 事故发生后,原告就赔偿事宜找被告余xx和**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云南分公司协商,两被告答复原告由于该事故被认定为交通意外事故,两被告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2007年12月,原告携带相关案件资料到本所咨询高彦金律师,本律师在仔细分析该案后认为:本案中被告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其中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云南分公司应该在被告余xx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并同意接受原告的委托为其提供法律服务。 2008年3月,原告将该案诉至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2008年11月,昆明市官渡区人民法院作出判决:1、由被告**财产保险股份有公司云南分公司在被告余xx的车辆投保的交强险限额内承担62000元的赔偿责任;2、被告余xx处已经支付的医疗费外再补偿原告10000元。 注:该案是全国少有的以判决的形式确认保险公司和车辆驾驶人在交通意外事故时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的精品案例。我国法院现阶段审理的交通意外事故,大都以调解方式结案,判决很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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