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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彦金律师
高彦金律师
云南-昆明
主办律师

驾驶员醉酒驾驶,保险公司仍然需要赔偿

其他2009-04-08|人阅读
案情简介: 2007年7月30日21时20分左右,原告骑无号牌自行车行使至北二环路与盘江东路交叉路口时因被告宋xx对车前状况观察不足,临危见状避让不及,所驾驶的车辆与原告自行车及身体发生碰撞,至原告受伤而发生交通事故。另,被告宋xx的车辆在**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投保了交强险。 此次事故经交警认定:被告宋xx醉酒驾驶车辆上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宋xx负全责。 原告就赔偿事宜找到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要求理赔,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告知原告:由于被告宋xx醉酒驾驶车辆上路,按照交强险保险条款的规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责任。 由于与被告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2008年2月,原告王*找到本律师。本律师在仔细研究该案后认为,保险公司的免陪依据不足,决定为原告提供法律服务。 2008年3月,原告一纸诉状将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宋xx诉至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在人民法院的主持下,原被告双方达成调解:由被告**财产保险公司云南分公司赔偿原告2.5万元。现原告已经领取赔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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