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仲裁申请人黄某主张2015年12月15日收到被申请人A公司通知,要求上报2016年2月春节休假计划以便公司做出安排。因申请人此前有加班可以调休,且有年休假可以休,因此通过邮件系统向公司提交2月1日至2月6日休假申请。此后于2016年3月16日收到被申请人通知,此段时间休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按照旷工处理,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83400元,支付2016年2月1日至2月6日工资3002元。
被申请人辩称休假申请没有得到批准,属于旷工,因此解除劳动关系。
仲裁委员会认为劳动者在休息日工作后的补休及享受年休假依法均应当由用人单位进行安排,需得到批准。申请人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其得到批准,因此此段期间内未上班构成旷工,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不予支持其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