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岳海艳律师
岳海艳律师
上海-上海
高级合伙人律师

继承析产中调解协议的效力问题

其他2016-12-21|人阅读

原告张某起诉被告王某、顾某,要求继承析产。两被告为被继承人王某之女,原告与被继承人为夫妻关系。浦东新区某处房屋原为被继承人所有,2007年王某和原被告等人共同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约定对系争房屋的所有权份额,应为赠与,而赠与应以不动产变更登记为准,协议约定签字生效后三方共同办理析产手续,而被告虽在2007年起诉要求对系争房屋进行析产继承,但最终没有立案,且被告没有采取任何补救措施,房屋并没有变更登记,因而赠与尚未生效,调解协议应当视为无效。之后两被告对王某不尽赡养义务,2008年王某订立代书遗嘱一份,要求其名下一切财产由原告继承,有见证人及王某的签名盖章,是对赠与的撤销,和对调解协议内容的变更,应当按遗嘱处理系争房产。

被告辩称根据调解协议书,原被告等人为房产的共同所有人且确定了产权归属,协议合法有效,应根据协议内容执行。被告不清楚遗嘱上的签名是否为其本人的签名,对真实性有怀疑。且2007年被告起诉要求析产继承,而法院未立案受理,表示不需要再诉讼确认,因此没有办理析产事宜。

法院认为,调解协议生效,对三方均有约束力,应当按照协议执行。虽约定办理析产手续,事实上未办成,但这并不影响协议内容,对于未办成的后果也没有约定。被告对王某的遗嘱真实性的怀疑并没有证据支持,因此本院不予采信,认定遗嘱合法有效。遗嘱中表示房屋中属于王某的份额为其遗产,由原告继承,而原告主张遗嘱是对协议的意思变更这一点并没有法律依据,因此不予采纳。综上,系争房屋应当按照协议和遗嘱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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