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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被挂靠人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其他2013-02-02|人阅读

李某,男,19795月出生。李某自行购置一辆货车,挂靠在上海某运输公司名下从事货物运输业务。2011223日李某驾驶该货车江苏省境内的318国道73KM+283M处发生交通事故,导致王某死亡。交警认定李某承担全部责任。王某诉至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要求肇事司机与被挂靠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审理:

法院判决李某与上海某运输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律师分析:

在以往的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指导意见不尽相同,既有规定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也有规定根据挂靠人与被挂靠人是否存在利益关系来承担责任的;还有规定被挂靠人承担补充责任的,更有规定被挂靠人不承担责任的。为了贯彻侵权责任法的立法精神,最大限度的保护被侵权人的利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出台,对此问题予以了明确规定,该解释第三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法院判决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做法与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是相统一的律师建议:

挂靠人与被挂靠人在签订挂靠协议时对内部各自的责任应当有明确约定,避免出现纠纷。

法律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3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其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道路运输条例》第六条规定:国家鼓励道路运输企业实行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封锁或者垄断道路运输市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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