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牛方兴律师
牛方兴律师
上海-上海
主办律师

多次转手未过户交通肇事谁赔偿?

其他2013-02-02|人阅读

20099月,北京市昌平区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万某驾车将一路人仇某撞死,事故发生后,万某弃车逃离现场。经警察调查得知该车登记车主为李某,经与李某站联系得知该车出售后了刘某,刘某又卖给了万某。受害人家属起诉要求万某、仇某、刘某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审理:

本案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审法院认为未办理交易过户续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的,因原机动车所有人已经丧失了对机动的运行支配力和运行利益,对交通事故的发生无法防范控制,原所有人与受害人之间有不具有因果关系,一般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昌平法院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赔偿,不足部分由万某承担。

律师分析:

生活中,当事人由于法律意识淡薄、限购、拍号等原因,对已转让的机动车没有及时到车辆管理部门进行过户登记,导致发生交通事故后,原机动车所有人被受害人及其家属告上法庭的情况屡屡发生。《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之规定,多次转让机动车已经交付的,发生交通事故应当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且是最后一次受让人承担。

律师建议:

不能心存侥幸,转让的二手车应保留好原始的购车发票、维修单据和保险凭证,并及时办理过户手续。

法律法规: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等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未办理所有权转移登记,发生交通事故后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被多次转让但未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最后一次转让并交付的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复函》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关于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原车主是否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的请示》收悉,经研究认为: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因车辆已交付,原车主即不能支配该车的运营,也不能从该车的运营中获得利益,故原车主不应对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人损害承担责任。但是连环购车未办理过户手续的行为,违反有关行政管理法规的,应受其规定的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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