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被告人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 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长和审判员: 受被告人唐**父亲的委托,经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指派,宋正发律师依法担任被告人唐**涉嫌抢劫罪一案的辩护人。通过认真查阅了本案的案卷材料,对本案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辩护人认为,桂林市某区人民检察院认定罪名正确,辩护人提出以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和采纳。 一、被告人唐**与同案的另两被告人李**、吕**相比,在实施抢劫过程中所起的作用最小,主观恶性低。首先,提出抢劫他人钱财的犯意是由被告人李**提出,被告人唐**只是因为没钱上网了,一时冲动才参与抢劫的;其次,在实施抢劫过程中,具体是由被告人李**实施抢劫的,被告人唐**只是阻止被害人唐某生反抗,起到的只是帮助和辅助作用;最后,被告人唐**在抢劫时并未携带任何凶器也未使用凶器。 二、被告人唐**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 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量刑应当遵循“以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同时对未成年罪犯判处罚金刑时,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判处,考虑其缴纳罚金的能力,确定罚金数额。 三、被告人唐**是初犯,认罪态度好,确有悔罪表现,并且已退缴了全部抢劫的赃物。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唐**虽然构成了抢劫罪,但被告人唐**是未成年人,在抢劫过程中与另两同案被告相比所起的作用最小,且具有明显的悔罪表现,希望法庭能对其减轻或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望法庭能给予充分考虑并予采纳。 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