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案例

商品房装饰装修纠纷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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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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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状 原告罗**,男,家庭住址:桂林市**号,联系电话13978******。 代理人宋正发,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桂林市**装饰有限责任公司,地址:桂林市**号。 法定代表人刘**,公司经理。 诉讼请求: 1、请依法判令被告立即返还原告多支付的工程款35660.39元; 2、判令被告按人民法院确定的工程款造价数额开具税务发票给原告; 3、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的诉讼费用。 事实及理由: 2007年9月10日,原告与被告签订了一份《商品房装饰装修承包协议书》,约定原告将坐落在桂林市**号的商品房装饰装修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由被告进行装饰装修。该协议签订后,原告陆续预付了6万元工程款。被告完工后,因原被告双方对装修造价结算存在较大分歧,为此2008年8月,原告向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对该装修造价进行确认。2008年11月28日,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依法作出(2008)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对该工程总造价确认为24339.61元。现该判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 根据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2008)雁民初字第238号民事判决书的判决结果,被告承建商品房装修的工程款为24339.61元,而实际上原告在被告承建期间,陆续预付的装修款达6万元,多支付给被告35660.39元。对于多支付的35660.61元,被告应予退还。此外,被告依法应当按向原告所收取的装修总造价24339.61元的数额开具税务发票给原告。 因多次协商未果,原告现具状起诉,请依法判令如原告之诉讼请求,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桂林市雁山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罗**(签名)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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