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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摘)高压触电致残人身损害赔偿代理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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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08-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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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原告王志生的法定代理人王琳琳的委托,指派宋正发律师担任原告王志生诉某市供电局高压触电致残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诉讼代理人。在接受委托代理后,我们对本案进行了调查取证工作,又参加了刚才法庭调查,对本案的事实有了比较充分的了解,现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发表以下代理意见,恳请合议庭在审理合议时参考!

(一)综合原、被告在法庭上举证、质证的情况,被告某市供电局未能依法履行法定职责,采取有效措施,导致该高压危险长期存在,并直接导致原告王志生被电击致残的严重触电事故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

1、本案原告王志生于200543,被被告某市供电局所有的李家庄918线路的104105杆,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的10千伏高压裸线吸附电击,导致伤残。

2、被告某市供电局的架空高压裸线与建筑物的距离严重不符合安全标准是本案原告被电击致残的主要原因,该事故高压线与房屋的地面垂直距离约20厘米,远远低于《电力设施保护条例》第十条的规定不得少于1.5的安全距离规定,留下了严重安全隐患,直接地导致原告在天台玩耍时被电击致残。

3、被告某市供电局未能履行对所有的高压电线尽到管理及巡查的义务,并排除妨害高压电线的违章行为。该违章建筑在2004年违章加层,作为具有特殊管理责任的被告某市供电局未能依法巡查查获,且在20051019发现违章超层距离高压线仅20厘米,发出整改通知书后足足一年的时间里,亦没有采取有效措施,履行法定职责。

综上,某市供电局在长期的日常维护过程中,明知这个安全隐患的存在,并严重威胁到人民群众财产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依然没有采取有效的整改措施,可见其具有严重的过错,依法承担本案的主要法律责任。

(二)被告某市供电局对危害供电设施的行为怠于履行法定的职权及义务,其行为属于严重的不作为,视人民群众的生命为儿戏,对此除了承担民事责任外,还应当承当行政责任。

根据《电力法》、《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及《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等相关配套法律规定,特别是《电力设施保护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具体规定了某市供电局作为市一级电力主管部门,法律赋予其充分的行政职权,依法应当加强对电力设施的保护维护工作责任,有权对危害电力设施安全的行为予以制止并规劝其改正、责令其恢复原状、强行排除妨害,责令赔偿损失,或者通过请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司法机关处理,以及采取法律、法规或者政府授权的其他必要手段。

但遗憾的是,被告某市供电局怠于履行上述法律法规及规章等规定的职权,对所违章建造的房屋未依法行使法律赋予的职权,采取相应的措施,或者通过其他方式消除存在的危险。

(三)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有关规定,高压电触电事故属于特殊侵权,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本案中高压电线所有权人即某市供电局未能举证证明具有法律规定的可以免责的情形,依法应当承当民事赔偿责任。同时,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依法不得减轻被告的法律责任。

1、被告某市供电局基于特殊侵权,依法承当无过错责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触电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二条规定,高电压作业属于《民法通则》明文列举的七种高度危险作业之一,由于这些作业对周围环境的高度危险性,法律规定由它们引起的民事损害后果应适用无过错归责原则追究作业主体的特殊侵权责任。当发生高压触电时,高压所有权人或者管理人对于损害后果的发生没有任何过错,只要不存在法定的免责事由,该高压作业主体就不得以无过错主张免责,而应承担特殊民事侵权责任。

2、原告在本案中没有任何故意和过失,依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即使原告存在一般的过失,依法也不能减轻本案赔偿义务人即被告某市供电局的赔偿责任。

3、高压线被黑色胶皮管包装起来,原告无法识别其为高压线以及具有高度危险性,被告指出原告故意触摸而被电击完全属于狡辩。原告王志生作为刚满十岁的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本无法识别被告某市供电局所有的通过该违章房屋,被用胶皮管包装起来的高压电线具有危险,被告认为原告应当知道,只是对原告的苛刻的要求,与生活经验、实际情况不相符合。被告某市供电局亦未对该塑料管是如何安装的进行举证。

4、需要说明的是,被告某市供电局未能在本案规定的举证期限内进行举证,依法视为放弃举证权利,本案中依法应当认定其对自己的免除责任举证不能。

综上,本案中某市供电局作为特殊侵权责任主体,未能在规定的举证期限内向法庭提交证据,证明损害是由原告的原因故意所造成,基于特殊侵权的无过错归则原则及举证倒置的规则,在被告某市供电局未能举出证据证明其具有法定的免责事由,依法应当承当本案的赔偿责任。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主张,判决上述被告依法对原告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以上代理意见供合议庭参考。谢谢审判长、谢谢审判员!

代理人:同盛吉成律师事务所

师:宋正发

00八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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