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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游《惊天动地》引发著作权纠纷 韩国软件公司一审获赔300万

知识产权2011-12-08|人阅读

网游《惊天动地》引发著作权纠纷 韩国软件公司一审获赔300万

2011年10月25日,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对原告韩国EST软件公司诉被告上海摩力游数字娱乐有限公司侵害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纠纷案作出一审判决,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偿原告包括合理费用在内的经济损失人民币300万元。

  原告是一家韩国软件开发公司,是网络游戏《惊天动地》(《CABAL ONLINE》)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2006年7月3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许可协议,将该游戏在中国大陆地区的商业运营许可给被告。根据该协议约定,被告运营游戏的期限为自进行游戏商业运营之日起2年。假如被告自商业运营之日起第1年内的游戏运营销售毛收入超过2亿元人民币,那么许可期限应当顺延一年。

  2007年1月,《惊天动地》游戏在被告的运作下投入了商业运营。但运营2年后,被告实际经营情况没有达到顺延一年的条件。原告发出书面通知要求终止游戏营运许可,但被告却没有理会,继续运营游戏,并采取技术手段阻止原告对于游戏的控制,拒绝原告登录被告控制的服务器。原告为此将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800万余元。

  本案审理中,被告认为,由于私服外挂对《惊天动地》游戏的网络营运造成了巨大损害,而原告没能有效制止私服外挂的泛滥,导致被告无法实现最初签订协议时预期的营运收入,所以被告完全有权利将游戏营运许可期限续展一年,因此,被告不存在著作权侵权行为。

  对此,法院根据被告的申请,委托上海东方计算机司法鉴定所对网络游戏外挂程序进行技术鉴定。鉴定结果显示,2007年1月至2008年12月,原、被告双方在打击私服外挂上均已经予以重视,并采取了符合行业要求的打击措施,因此,被告自2009年2月起在网站上继续运营原告享有软件著作权的网络游戏《惊天动地》的行为,构成侵害原告的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应当承担停止侵权、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

  对原告根据推算提出的800万余元的天价赔偿要求,被告辩称,自己从2009年2月起就没有商业运营,也就没有收入,但由于双方都无法提供有力的证据证明自己的说法,法院依据著作权法规定的法定赔偿规则,结合全案证据,并在走访有关行政部门了解网络游戏行业现状之后进行合理估算,最终作出前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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