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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权未收回 遗孀诉请还款获支持

继承
2011-07-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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丈夫生前债权未收回 遗孀诉请还款获支持

丈夫生前借款给他人,经多次追索,均未能收回。死后,妻子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诉请法院获准。2010年9月10日,江西省新干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被告钟某向原告熊某偿还借款15000元,并按约支付利息。 原告熊某的原丈夫肖某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07年,被告因生意周转资金不足向肖某借款,并口头表示过一个月就还,基于朋友关系,肖某遂出借15000元给被告。可借款过了一年,被告分文未还。2008年3月5日,肖某找到被告,要求其返还借款。被告称无钱,并当场出具一份借条,并自己写明借款月息为2分,还约定此借款于2009年4月5日之前还清。借款到期后,肖某多次向被告追偿,被告均以生意失败无钱拒不支付。2009年9月3日,肖某不幸去世。此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追索,被告均不搭理。为此,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的原丈夫肖某与被告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和签订的借条合法有效,被告未按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其行为违约,应承担偿付借款和约定利息的违约责任。因出借人亡故,原告作为财产共有人和继承人承接债权后,有权要求被告清偿,现原告请求按约定月利率2%支付借款利息,符合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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